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
- 海之魂
-
4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19-12-18 13:30:42
文档简介:
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各市环保局,各县(市、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为有效预防和控制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环境安全,现就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一、充分认识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重大意义确保环境安全是保障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是环保部门的重要职责。我省经济结构偏重,各类化工企业较多,经济快速增长与环境承载力之间的矛盾尖锐,环境安全监管的任务十分艰巨。一段时间以来,我省相继发生了一系列突发环境事件,不仅经济损失巨大,而且对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威胁。对此,各级领导和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应当清醒地看到,与当前严峻的环境安全形势相比,我省各级环保部门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认识不到位、队伍不健全、防控工作不落实等问题。如不及时扭转这种被动局面,必将会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好局面造成严重威胁。因此,各级环保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增强进一步做好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坚决遏制突发环境事件的高发态势,加快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为确保全省环境安全做出环保部门应有的贡献。二、二、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制度加强源头控制,实施新建项目环境风险评估制度(一)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二)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T169-2004)、《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的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三)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予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落实不到位的,环保部门不予通过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四)各级环保监察机构要将新、扩、改建设项目环境风险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纳入日常监察的重点内容。(五)对所有未批先建、未验收即投产的项目,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法严肃处理;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属于“十六”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