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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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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作者:文章来源:点击数:90更新时间:2009-3-319:56:23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审理1、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范围本省一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1)从事收集、利用危险物废物为原料的经营性综合利用单位;(2)接收危险废物进行焚烧或其它高温处理的经营性废物处理单位;(3)接收危险废物进行解毒、减容、固化等处理的经营性废物处理单位;(4)接收危险废物进行填埋处置作业的经营单位;(5)专门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和中转贮存的经营单位。2、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审批程序(1)申请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同时”竣工验收表等有关材料;(2)省环境保护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提出受理意见。(3)申请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局提交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市环保局审查同意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申请表》;(4)省环境保护局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作出审批决定;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管理(1)省环境保护局每年定期和不定期对持证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1-2次。对经限期整改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3)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变更经营范围,必须事先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从事变更后的经营活动;(4)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在证书有效期内停业或者不再从事该经营活动时,应当向省环境保护局办理注销手续;(5)《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0天向省环境保护局提出延续申请,经批准后换发新证;(6)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需将每季度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情况填写《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报告表》,于每季度结束后5天内,报送省环境保护局和所在地的市、县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管理1、转移联单管理的范围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向外单位转移危险废物的活动。2、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的申领程序(1)废物产生单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局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2)经移出地环境保护局批准和接收地环境保护局同意后,向移出地环境保护局申领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转移的,必须报移出地和接收地的省级环境保护局批准同意;(3)危险废物的接收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4)废物产生单位转移的废物如有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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