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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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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的通知陕环发〔2011〕69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已由陕西省环境保护厅2011年7月22日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厅总值班室电话及传真:029-87291348,029-87291327电子邮箱:hbtbgs@shaanxi.gov.cn厅应急中心电话及传真:029-85429261,029-85429265电子邮箱:hbtyjzx@shaanxi.gov.cn二○一一年八月十四日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高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及相关规章,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陕西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核与辐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按照核安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对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发生地的设区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环境保护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环境保护厅接到报告后,应进行核实并在1小时内按规定程序报告省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第四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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