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总局令 第27号)
- 海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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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3:34:25
文档简介: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已于2005年8月18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二○○五年八月三十日第一条第一条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第六条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第八条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危险化学品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生产项目和规模,遵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尽量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负责自行或者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险化学品进行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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