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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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8 13:34:26
文档简介:
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关于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试行)》附录》附录A部分内容的通知部分内容的通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安监管函字[2003]1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了开展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工作,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03年4月1日编制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根据几个月的执行情况,经研究,现对该导则附录A《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现场检查表》中的注解内容调整如下:⒈类别栏标注“A”的,属否决项;类别栏标注“B”的,属非否决项。⒉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检查结果全部合格。⒊基本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5项(含5项)以内不合格,并且不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⒋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条件是:根据现场实际确定的检查项目中,有1项决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超过5项不合格,或者非否决项的检查结果未超过5项不合格、但超过实有非否决项总数的20%。请将本通知内容告知各有关单位。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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