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
- 海之魂
-
18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19-12-18 13:35:10
文档简介:
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的通知的通知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境保护部文件环发[2013]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我部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环境保护部2013年8月2日抄送:机关各部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出版有限责任公司、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中心、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规划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附件附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程序规定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事件级别,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阶段污染损害评估(以下简称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规定。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科学严谨、公正公开的原则,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第五条第五条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及时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前期工作,并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及时制定评估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第七条第七条对于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和重大、较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