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损害评估暂行办法
- 海之魂
-
10 次阅读
-
0 次下载
-
2019-12-18 13:35:11
文档简介:
—3—附件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及时确定突发环境事件性质和类别,推进突发环境事件事后恢复与重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是指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污染损害进行量化,评估其损害数额的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的污染损害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工作原则】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遵循分级负责、及时反应的原则,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评估机构)应当遵循科学中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4—第五条【机构人员】从事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条件和要求。第六条【评估费用】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费用由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承担。无法确定责任者或者责任者无力承担的,由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垫付。第七条【工作程序】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包括制定工作方案、现场勘查与监测、访谈调查、损害确认、损害量化、编制评估报告等基本工作程序,可以分为应急处置阶段评估和中长期评估两个阶段。第八条【评估范围】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环境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其他应当纳入评估范围内的损害。应急处置阶段应当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经济损失评估范围包括财产损害、应急处置费用、调查评估费用以及应急处置阶段可以确定的其他损害。第九条【依据要求】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所依据的环境监测报告及其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调查笔录、调查表等有关材料应当符合相关规定。第十条【【【【信息公开】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可以将评估方案、评估结论、污染修复与生态恢复方案等资料向社会公布。—5—第十一条【保密要求】县级以上环境保护
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