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
- 海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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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3 13:21:01
文档简介:
【法规名称】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颁布部门】化学工业部(已变更)【颁布时间】1994-08-19【实施时间】1994-08-19【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257903【正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在发生化学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单位自救与企业间的互救,尽最大可能减少事故的危害和损失,保障化工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是指发生重大或灾害性化学事故时,为及时控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人员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采取的救援行动。第三条第三条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应在预防为主的基础上,贯彻统一领导、集中指挥、横向协调、自救互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运输、储存、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均须执行本办法。第二章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第五条化学工业部领导全国化工行业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1.贯彻国家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救援法规。2.编制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制订化工部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组织重大化学事故的处理和应急救援的实施。4.对重大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和组织恢复生产。5.组织化学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研究工作。为加强技术指导和区域间的互救,成立化工部区域性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中心。第六条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领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其主要职责:1.执行国家和化工部有关化学事故预防和救援的法规和规定。2.制订本系统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工作计划,检查所属单位计划的实施。3.组建区域性行业内互救协作组织。4.组织指挥本系统化学事故互救,参与社会救援。5.调查化学事故,做好事故报告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总公司)的化工职防院(所)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行业的化学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无化工职防院(所)的,可指定专业机构承担。第七条第七条化工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可指定医院(卫生所)承担应急救援任务。其主要职责:1.制订本单位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建立专职或兼职的工程救援、医疗救护、运输、治安等救援队伍。3.配备必要的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装备。4.组织队伍的训练与练习,提高队伍救援技能。5.开展职工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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