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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公约增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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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发展改革委科技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农业部农业部商务部商务部卫生计生委卫生计生委海关总署海关总署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公告2014年第21号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关于《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A、附件、附件BB和附件和附件C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的《关于附件A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修正案》生效的公告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2013年12月26日,我国政府向《公约》保存人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我国批准《修正案》的批准书。按照《公约》有关规定,《修正案》将自2014年3月26日对我国生效。《修正案》对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林丹、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等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作出了淘汰或者限制的规定。现就我国限控上述新增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体事项公告如下:一、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α-六氯环己烷、β-六氯环己烷、十氯酮、五氯苯、六溴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二、自2014年3月26日起,禁止林丹、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硫丹除特定豁免和可接受用途(见附表)外的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对于特定豁免用途的,应抓紧研发替代品,确保豁免到期前全部淘汰;对于可接受用途的,应加强管理及风险防范,并努力逐步淘汰其生产和使用。三、各级环境保护、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商务、卫生计生、海关、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述10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生产、流通、使用和进出口的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违反本公告的行为,将严肃查处。附件:特定豁免用途和可接受用途环境保护部外交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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