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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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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建标[2005]1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的科学管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合理确定和节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制定本建设用地指标。第二条本建设用地指标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审初步设计文件,确定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依据;是建设用地预审、核定和审批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第三条本建设用地指标适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设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统筹兼顾,精心规划、设计,切实做到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和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除应符合本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合理和节约用地的基本规定第一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城市规模与特点等条件,确定经济合理的建设规模。第七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求。工程项目选址时,应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少占用耕地、林地等经济效益高的土地。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用地应分期办理用地;近期建设用地应合理集中,远期建设用地应规划预留在场外。第九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装备,减少占地面积。改、扩建工程项目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场地和设施,节约使用土地。第十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建设应贯彻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减少工程项目的构成。第十一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的总平面布置,应以合理和节约用地为原则,做多方案比较。主体工程设施、辅助工程设施和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宜分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保持合理的距离,满足正常生产、管理和安全、卫生的要求。行政办公与生活服务设施用房,应尽量组合成综合楼,减少建筑物占地。厂区建筑物和交通运输设施,应根据工艺技术与处理流程,按照充分利用地形、地势的要求进行合理布置。第二节城市给水与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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