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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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11:51:58
文档简介:
上上海海市市人人民民代代表表大大会会常常务务委委员员会会公公告告第第2299号号《上海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9年12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9年12月19日《《上上海海市市排排水水与与污污水水处处理理条条例例》》(2019年12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第一一章章总总则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和污水处理,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排水,是指利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收集、输送、排放产业废水、生活污水和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污水处理,是指对污水采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进行净化处理后达到排放标准的行为。本条例所称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对农村生活污水进行收集处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第四条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第五条市水务部门是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等工作。其所属的上海市水务局执法总队(以下简称市水务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行政处罚。区水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相关管理和监督工作。本市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建设、规划资源、绿化市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房屋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第六条本市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和运营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支持海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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