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6_96_M號法令 澳門供排水規章
- 小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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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3 10:09:38
文档简介:
6/10/2019印務局-第46/96/M號法令https://bo.io.gov.mo/bo/i/96/34/declei46_cn.asp1/109AAAPortuguês⼿機版 [上⼀⾴][葡文版本]公報-第⼀組法規:第46/96/M號法令公報編號:34/1996刊登⽇期:1996.8.19版數:1538核准澳⾨供排⽔規章。葡文版本相關法規:第1600號立法性法規-核准澳⾨省市區建築總章程-並取消本省前頒佈之條例在本立法條例範圍以內者尤其是⼀九四六年第966號立法條例暨⼀九四九年第1100號立法條例。相關類別:⽔及供排-環境保護局-⼟地⼯務運輸局-私營機構:澳⾨⾃來⽔有限公司-《LegisMac》的法例註釋《公報》原始PDF版本第46/96/M號法令八⽉⼗九⽇第⼀條(標的)核准附於本法令且成為其組成部分之《澳⾨供排⽔規章》(葡文縮寫為RADARM),以下稱“規章”。第⼆條(監察)⼟地⼯務運輸司(葡文縮寫為DSSOPT)及其他有關之實體,負責監察對本規章之遵守,並跟進其適⽤。第三條(正在進⾏之程序)本法規所核准之規章不適⽤於在本法規開始⽣效時正在進⾏之⼯程及與⼟地⼯務運輸司正在處理之發出准照程序有關之⼯程。6/10/2019印務局-第46/96/M號法令https://bo.io.gov.mo/bo/i/96/34/declei46_cn.asp2/109第四條(廢⽌性規定)廢⽌所有與本規章規定相抵觸之法例。第五條(開始⽣效)本法規公布六⼗⽇後開始⽣效。澳⾨供排⽔規章第⼀編公共配⽔技術規定第⼀章⼀般規定第⼀條標的及適⽤範圍⼀、本編標的為訂定澳⾨公共配⽔系統所應遵守之技術條件,以確保其良好之整體運作,亦保障公眾健康、⽤⼾及設施之安全。⼆、本編適⽤於飲⽤⽔之公共分配系統及作為集體⽤途之私⼈配⽔系統。三、飲⽤⽔之公共分配包括:家庭、商業、⼯業、公共、消防及其他等消耗。四、所分配之⽔之品質應遵照附件⼀所訂定之標準及規則。第⼆條術語、符號及單位之制度⼀、採⽤之術語及符號分別在附件⼆及三中列明。⼆、單位應採⽤國際制度。第三條材料之品質⼀、所有應⽤於配⽔系統之材料、附件及⽤⽔設備應無缺點。因其本⾝之性質或經過適當之保護,裏外均應有良好之抗腐蝕能⼒,及應對所受之⼒有良好之抵抗能⼒。⼆、使⽤於配⽔系統之附件及管道之材料,其應⽤應被公共供配⽔之負責實體所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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