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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转发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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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贯彻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苏建科〔2015〕439号)的通知各县(市、区)规划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加强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有关绿色建筑内容的审查,依据《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及相关建筑节能标准,省住建厅编制了《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和《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并随之发出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苏建科〔2015〕439号)。为认真贯彻文件精神,加大全市绿色建筑设计方案审查力度,强化我市绿色建筑标识推进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计方案报审根据省住建厅通知要求,自10月1日起,我市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色设计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建设单位申请规划审查时,应当提交《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公共建筑)》、《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居住建筑)》等相关资料。原《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专项说明编制要点》、《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绿色建筑)审查表》同期废止。规划主管部门将绿色设计审查内容纳入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一并审查。建设单位在申请规划审查时,应同步提供相应的绿色设计规划内容。二、绿色设计方案审查(一)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审查时,应当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中绿色设计内容的意见。建设单位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工程规划许可证前,须先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对设计方案中绿色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二)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住建厅编制的“绿色设计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其中1—13条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查,14—20条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绿色设计方案审查范围及工作分工:盐城市区(含盐都区、亭湖区、城南新区、市开发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工作由市规划局和市城乡建设局统一扎口审查,涉及建设主管部门审查的内容由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市施工图审查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各县(市)、大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工作由各县(市)、大丰区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审查模式可参照盐城市区模式执行。(四)绿色设计方案审查工作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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