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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建科〔2015〕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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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实施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审查的通知苏建科〔2015〕439号各市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加强对民用建筑设计方案中有关绿色建筑内容的审查,依据《江苏省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及相关建筑节能标准,我厅编制了《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附件1,以下简称“绿色设计编制深度规定”)和《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附件2,以下简称“绿色设计审查要点”),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设计方案报审自10月1日起,我省新建民用建筑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色设计编制深度规定”要求,建设单位申请规划审查时,应当提交《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公共建筑)》(附件3)、《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居住建筑)》(附件4)等相关资料。原《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专项说明编制要点》、《江苏省建筑设计方案节能设计审查表》同期废止。二、绿色设计审查(一)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审查,应当征求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中绿色设计内容的意见(不再单独就节能审查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为提高工作效率,建设单位也可在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审查前,先申请建设主管部门对设计方案中绿色设计内容进行审查,由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已出具审查意见的项目,规划主管部门组织规划审查时不再征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各市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立绿色设计审查具体工作流程。(二)各地规划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绿色设计审查要点”进行审查。其中1~13条由规划主管部门审查,14~20条由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审查未通过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联系人:厅科技处费宗欣025-51868871;省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图审核中心陆湛秋025-51868391。附件:1.《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试行)》2.《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试行)》3.《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公共建筑)》4.《江苏省民用建筑设计方案绿色设计报审表(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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