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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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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7〕56号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为适应新时期环境监测能力建设的需要,加快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我局组织制定了《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3—全国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为建设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指导和规范全国各级环境监测机构能力建设,特制定本标准。有关辐射环境监测站的建设标准另行制定。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本标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标准及机构、监测经费、监测用房、基本仪器配置、应急环境监测仪器配置和专项监测仪器配置。本标准为最低配置标准,有能力的地区可以适当提高标准。本标准实行分级设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标准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置的环境监测站、由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的各专业环境监测站;二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直辖市所辖区(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三级标准为各地级市(自治州)所辖区、县(自治县)设置的环境监测站执行。每个级别(按照国务院确定的东部、中部、西部区域划分方法)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西部地区三档,处于不同区域的环境监测站执行不同的标准。直辖市及其所辖区(县)环境监测站分别执行东部地区一级、二级标准。—4—一、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人员编制标准、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占总人数的比例及高级、中级技术人员比例,详见表1。表1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表1人员编制及人员结构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人员编制(人)环境监测技术人员比例高、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东部地区不少于120人中部地区不少于100人一级西部地区不少于90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5%,中级不低于45%东部地区不少于150人中部地区不少于100人二级西部地区不少于70人不低于85%高级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20%,中级不低于50%东部地区不少于20人中部地区不少于18人三级西部地区不少于10人不低于75%中级以上技术人员占技术人员总数比例不低于50%二、监测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要求,应不断完善环境保护投入机制,确保环境监测机构经费支出。环境监测运行费是维持各项环境监测业务正常、稳定运行的基本保障,应予重点保证,仪器设备购置费及系统运行维护费是开展环境监测业务的基础条件,应予以支持。环境监测经费标准详见表2。—5—表2监测经费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业务费(万元/人·年)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行费(万元/年)仪器设备购置费(万元/年)仪器设备维护费(万元/年)表2监测经费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业务费(万元/人·年)自动监测、信息系统运行费(万元/年)仪器设备购置费(万元/年)仪器设备维护费(万元/年)东部地区不低于7.0不低于200.0中部地区不低于5.0不低于150.0一级西部地区不低于4.0不低于80.0东部地区不低于7.0不低于200.0中部地区不低于5.0不低于150.0二级西部地区不低于4.0不低于80.0东部地区中部地区三级西部地区不低于3.0每个大气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10.0万元/年,每个水质自动监测子站运行费用20.0万元/年。不低于10.0按上一年仪器设备总值的10%计。注:业务费包括常规监测、质量保证、报告编写、信息统计等费用。三、监测用房监测用房是开展环境监测工作必备的基础之一,特别是实验室用房、大气、水质自动监测系统用房是环境监测机构的基础条件,应予以重点保证。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用房面积及要求,详见表3。—6—表3监测用房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实验室用房(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平方米)用房要求表3监测用房监测站级别适用范围实验室用房(平方米)行政办公用房(平方米)用房要求东部地区不低于3500中部地区不低于3000一级西部地区不低于2500东部地区不低于3500中部地区不低于3000二级西部地区不低于2500东部地区中部地区三级西部地区不低于1000不低于人均151、监测业务用房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实验室建设要求,做好水、电、通风、防腐蚀、紧急救援、恒温等设施。2、行政办公用房配备桌、椅、柜等办公设施,配备传真机、复印机、互联网登陆设备等。注:上表中所列实验室用房面积不包括水和空气自动监测站的站房面积。四、基本仪器配置基本仪器是保障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督监测、加强有机污染物监测和前处理仪器的基础条件。本标准规定了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必须配置的仪器设备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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