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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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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95GuideforChemicalSupervisionofWaterandSteaminThermalPowerPlants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5-03-06批准批准1995-08-01实施实施1总则1.1火力发电厂的水汽化学监督是保证发电设备安全、经济、稳定运行的重要环节之一。为适应高参数、大容量火电机组迅速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导则。1.2为了防止水汽质量劣化引起设备发生事故,必须贯彻“预防为主、质量第一”的方针,认真做好水汽化学监督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新建火电厂从水源选择,水处理系统设计,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安装和调试,直至设备运行、检修和停用的各个阶段都应坚持质量标准,以保证各项水汽质量100%符合本导则规定的标准值,保证热力设备不因腐蚀、结垢、积盐而发生事故。1.3各电管(电力)局总工程师领导本局化学监督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局总工程师和化学专业工程师应经常了解和掌握全局化学监督情况,协调和落实与化学监督有关的各项工作,总结经验,不断提高化学监督水平。1.4火力发电厂基建阶段的化学监督工作应由电力建设公司(局)负责组织及实施。各项监督工作必须纳入工程进度,其执行情况应作为考核工程质量的依据之一。1.5火力发电厂总工程师应组织和领导汽轮机、锅炉、电气、热控、化学专业人员和运行值长共同研究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等问题,分析原因、明确分工、落实措施,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防止发生事故。1.6要做好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工作,就必须充分发挥化学专责人员的监督职能。化学专责人员应及时、准确地检测全厂水汽质量和热力设备的腐蚀、结垢、积盐程度。发现异常时,应向电厂领导书面报告情况、分析原因和提出建议,以防患于未然。化学专责人员应在总工程师的领导下,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期实现防腐、防垢措施,使水汽质量恢复正常。必要时,化学专责人员的书面报告可同时抄报电管(电力)局。1.7本导则引用标准如下:SD246-88化学监督制度GB12145-89火力发电机组及蒸汽动力设备水汽质量标准SD163-85火力发电厂水汽质量标准DL5000-94火力发电厂设计规程SDGJ2-85火力发电厂化学水处理设计技术规定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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