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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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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GJ23—81(试行)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总局关于试行《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GJ23—81》的通知(81)火设字第133号根据当前技术发展和设计工作的需要,我局组织东北、西北、中南、河北电力设计院对1964年原水利电力部电力建设总局颁发的《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导则(SD1—DZ—/Z—103—64)》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定名为《火力发电厂汽水管道设计技术规定DLGJ23—81》,现颁发试行。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现不妥之处,请随时函告我局和东北电力设计院,以便及时修改补充。1981年7月7日常用符号的单位和意义符号续表续表续表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1.1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火力发电厂主厂房范围内单机容量为1.2万kW至30万kW、参数为171ata*/555℃及以下机组的汽水管道设计。其他容量机组的汽水管道或主厂房范围外的汽水管道设计可参照使用。**指以kgf/cm2(工程大气压)计量的绝对压力值。按法定计量单位,压力以Pa或MPa计量,1MPa=10.2kgf/cm2。以后同此。机、炉本体范围内的管道设计,除按照本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应与制造厂共同商定。第1.2条设计要求管道设计应根据热力系统和主厂房布置进行,做到选材正确、布置合理、补偿良好、疏水通畅、流阻较小、造价低廉、支吊合理、安装维护方便、扩建灵活、整齐美观,并应避免水击和共振,降低噪声。管道设计应符合国家和部颁有关标准、规范。第1.3条设计参数一、设计压力:一般是指管道运行中介质的最大工作压力。对水管道,应考虑水柱静压头的影响,但当其低于额定压力的3%主要管道的设计压力按下列规定取用:1.主蒸汽管道,取用锅炉额定蒸发量时过热器出口的额定工作压力。2.高温和低温再热蒸汽管道,均取用汽轮机额定功率时高压缸排汽压力的1.15倍。3.与直流锅炉启动分离器连接的汽水管道,取用分离器各种运行工况中管道可能出现的最大工作压力。4.减压装置后的蒸汽管道,取用减压装置出口的最大工作压力。5.不可调速给水泵或其他水泵的出口管道,取用水泵特性曲线最高点的压力与进水侧压力之和,并应考虑进水温度对进水侧压头和出口扬程的修正。6.可调速给水泵的出口管道,当给水主管上不装设调节阀时,取用额定转速时额定流量下水泵出口压力的1.1倍与进水侧压力之和,并应考虑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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