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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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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中外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探讨李宇军(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标准研究所北京100012)摘要将我国新颁布实施的《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与美国、日本氮肥行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标准适用范围、标准分级和标准值等7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比较,指出我国的新标准具有中国特色,既符合实际情况又有可操作性。并就我国排放标准的发展趋势谈了几点看法。关键词合成氨废水排放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于1999年12月31日发布GWPB4-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为合成氨废水排放标准)替代GB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新标准已于2000年3月1日起实施。国家排放标准是控制污染的有效法律途径,排放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切实可行是污染控制的关键。在研究分析我国合成氨废水排放标准与发达国家的差异的同时,可以了解发达国家废水排放标准的结构,对完善和发展我国排放标准有着一定的借鉴意义,并为我国加入WTO后,在应对“环境壁垒”方面提出的挑战做准备。1标准内容的探讨1.1标准名称我国排放标准名称是《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美国与合成氨相关的废水排放标准名称是《化肥制造业点源控制标准》。日本没有独立的合成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各行业均执行《统一排水标准》,氮肥和磷肥子类的特殊污染物氨氮执行《暂行行业排水标准》中规定的标准值。1.2标准的适用范围在我国,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产量约占氮肥总产量的91.09%。针对这种现状,GWPB4-1999《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以合成氨、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为主的合成氨企业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美国联邦法典(CFR)40卷的418部分为《化肥制造业点源控制标准》,它适用于磷酸盐、合成氨、尿素、硝酸铵、硝酸、硫酸铵和混合肥料生产的废水污染控制,每种产品均设有独立的标准值。日本《水质污浊防止法》中主张制定并实施全国统一的环境水质标准和排水控制标准。1971年6月21日总理府发布了统一排水标准,不分行业实行统一的排放标准值,对于处理技术难以达到统一标准的行业,执行较为宽松的《暂行行业排水标准》,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逐步转为执行《统一排水标准》。在特定行业排水暂行标准中,有氮肥和磷肥制造业子类。1.3企业类别目前,我国大型化肥企业只占化肥企业总数的3.4%,中型企业占6.6%,小型企业占90%。考虑到我国合成氨企业规模普遍偏小的现状,合成氨排放标准按企业单套装置工程能力分为大型企业(合成氨产量≥30万t/a)、中型企业(6万t/a≤合成氨产量<30万t/a)和小型企业(合成氨产量<6万t/a)3类。2000年后,国家原则上将不再审批建设年产量小于6万t的合成氨企业,对现有的中、小型合成氨企业应在改、扩建过程中逐步淘汰落后的、污染严重的生产工艺,有计划、有步骤地采用国内外行之有效的清洁生产技术,推进行业技术进步,对一些效益差、污染严重的小氮肥厂要坚决实行关、停、并、转。因此在合成氨标准的第二时间段(2001年1月1日起),标准值不再设小型企业。美国、日本的排放标准不分企业类别,主要是合成氨企业的装置规模均在30万t/a以上,各生产企业之间的设备、工艺比较先进,差别不大。1.4标准执行时间段5第28卷化肥工业第2期我国合成氨废水排放标准明确规定了执行标准的2个时间段,即2000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一时间段的标准值;2001年1月1日起建设(包括改、扩建)的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执行第二时间段的标准值。建设(包括改、扩建)单位的建设时间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批准日期为准。美国、日本的标准中没有明确标准执行时间段。美国排放标准将污染源分为现源与新源,与我国时间段划分有相似之处。1.5标准值分级我国排放标准值分级与废水受纳水体水质有一定关系。我国合成氨废水排放标准在第一时间段标准值分为两级,排入GHZB1-1999中Ⅲ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和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HZB1-1999中Ⅳ、Ⅴ类水域和GB3097中三、四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合成氨废水排放标准在第二时间段不分级。合成氨废水排放标准在第二时间段的标准值不分级可以说是一个突破。在经济不发达时期,工矿企业排放的污染物总量远远小于环境容量,排放标准值分级与受纳水体的环境质量级别相对应,方便环境管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工矿企业不断增多,污染物排放总量已经超过环境容量,进而造成水环境污染严重,即使所有污染源全部达标排放,区域或流域环境质量仍有可能不达标。所以,在这种复杂的情况下,单一依赖排放标准来控制环境质量是行不通的,排放标准值与受纳水域环境功能区对应已经失去意义,只有通过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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