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废管理(监察大队)
- 海之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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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3 14:12:38
文档简介:
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置危险废物的管理与处置无锡新区环境监察大队无锡新区环境监察大队2011.10.19包含性定义包含性定义•是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其特性一、危险废物的定义及其特性特性特性•腐蚀性指会造成组织细胞永久性伤害或使钢材发生锈蚀的性质。浸出液pH<2,pH>12.5,或温度>55℃时,对GB/T699规定的20号钢材的腐蚀速率大于6.35mm/a的废物。•毒性会对人体或其他生物产生毒理效应的性质。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其他毒性•易燃性指闪点小于60℃的性质•反应性指在环境因素条件下,易发生剧烈化学反应且生产大量气体或有害物质的性质。•传染性指会传播疾病的性质•放射性指具有产生等射线的性质。•生物累积性进入生物体后,不能被生物体代谢而在生物体某一组织器官中累积的性质。二、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二、危险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体系•我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以《固废法》为本,以与之相配套的法规、标准为基础、以与之相衔接操作性强的地方法规、规章为补充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体系的框架体系。《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危险废物管理暂行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办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家标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三、三、《固废法固废法》法规解读法规解读《固废法》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固废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记。(违反本条最高(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可处十万元罚款)《固废法》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按规定制定危废管理计划,并向地方环保管理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固废法》第五十五条:产生危废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不处置的,由环保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规定的由管理部门指定单位按国家规定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废的单位承担。(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固废法》第五十七条: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禁止将危废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违反本条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违反本条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固废法》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废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贮存危废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保管理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将危废混入非危废中贮存。(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固废法》第五十九条:转移危废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废转移联单,并向危废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环保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环保管理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违反本条最高可处二十(违反本条最高可处二十万元罚款)万元罚款)•《固废法》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固废法》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违反本条最高可处十万元罚款)•《固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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