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 莫封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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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2 14:24:05
文档简介:
GB 50223-2008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UDC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P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seismicprotectionofbuildingconstructions2008—07—30发布发布2008—07—30实施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StandardforclassificationofseismicprotectionofbuildingconstructionsGB50223—2008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08年7月30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8北京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70号现批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23-2008,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第1.0.3、3.0.2、3.0.3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同时废止。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00八年七月三十日3前言本标准系根据建设部[2008]建标第65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4进行修订而成。修订过程中,初步调查总结了汶川大地震的经验教训:我国在1976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建筑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本次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本次修订,考虑到我国经济已有较大发展,按照“对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商场、交通枢纽等人员密集的公共服务设施,应当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增强抗震设防能力”的要求,提高了某些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并在全国范围内较广泛地征求了有关设计、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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