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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_姜作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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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海上污染防治及应急技术研讨会论文集浅谈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姜作喜(大连海事局交通管理中心大连116001)摘要近年来,船舶压载水引起的危害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随蓄世界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船舶越变越大,船速也越来越快,而船速的加快导致船舶两港间航行时间的缩短,这将通过压载水增加了外来有容水生物存活和转移的可能性。2004年2月9一13日关于船舶压载水管理的外交大会在英国伦敦MIo总部成功召开,大会最终通过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o本文对该公约进行了简述和分析及现阶段所面临的现实问题和应对措施,进一步重申该公约是国际海事组织通过的第一个涉及生物入浸方面的海洋环境保护公约,并将对各国船队管理产生重要影响。关键词压载水沉积物控制国际公约,《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简介在海事环保法规的“家族”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类:事先防范类,如MARPOL公约、拆船公约、压载水管理公约等:应急处理类,如《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简称OPcR90公约)等;事后赔偿类,如《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简称CLC公约)等。《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2004),简称BWM公约,作为一种事先防范类环保公约,其发展历史也是人类对海洋环境保护深入认知的历史。自191年发布的MEPC.50(31)号决议开始,IMO及其环保委员会(MEPC)发布了很多关于防止压载水和沉积物排放的通函和决议,其中应用比较多的是1993年的大会决议.A774(18)和1997年的大会决议A.868(20)(后者替代前者),“为减少有害水生物和病原体传播的对船舶压载水控制和管理的指南”,该决议中提倡船舶配备压载水管理计划,并按计划对压载水的排放进行控制。同时决议中要求MEPC尽快研究制定出MARPOL公约关于压载水控制的新的附则。2004年,在海运界的共同努力下,IMO正式推出了《国际船舶压载水及沉淀物控制和管理公约》,目前已有13个船旗国正式加入该公约,但还未具备在全球生效实施的条件(至少拥有世界船队总吨位的35%或以上及至少30个船旗国加入后的12个月),IMO正在努力促成该公约达到生效条件。在后续的环保会会议中,压载水问题一直是会议的重头议题,并不断发展出各种相关的技术标准。虽然目前“压载水公约”尚未达到生效条件,但澳大利亚、美国、欧洲和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已通过单边立法,要求进入其水域的船舶压载水必须符合压载水管理的有关要求,并通过PSC进行监督检查。2005年7月2日IMO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第126(53)号决议通过对于利用活性物质的压载水管理系统的认可程序,并以MEPC第127(53)号决议通过对于压载水管理和制定压载水管理计划的导则。BWM公约对不同压载舱容积的船舶要求按时间表满足压载水置换标准(D一l)或压载水性能标准(D一2),最终都要满足D一2标准。由于公约通过时尚未有成熟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因此公约允·462·第三部分船舶压载水及沉积物净化处理技术与管理许船舶通过压载水置换(D一1:压载水交换,包括溢流法、置换法。即在远海将在港装入的压载水排出,重新装入深水水域的海水)作为一种过渡性措施。在远海进行压载水置换对船舶安全有不利影响,经置换过的海水也难以保证满足公约中严格的生物控制指标。所以,为满足公约第D一2条的生物控制指标要求,各国都在积极研制船上压载水处理技术,以达到取代压载水置换方法的目标。在刚刚结束的IMO第25届大会上,由于到209年是否有足够的满足要求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可以立即用于新造船舶目前不能确定,因此船东面临很大的实施问题,环保会建议将该问题提交本届大会决定。大会最终决定:2009年建造的符合B一3.3条规定的船舶须在其第2个年度检验时符合D一2条规定,但不得迟于2011年12月31日。在不迟于第58届环保会专门审议2010年建造的符合B一3.3条规定的船舶以及用于这些船舶型式认可的技术的立即可用性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2009年建造的船舶,最晚可以推迟到2012年,延缓了3年,给我国船舶留出了实施的准备时间。链接压载水公约是IMO第一个涉及生物技术的公约。压载水处理技术可以包括物理、化学、生物,或者多种技术的组合,当采用某种技术杀灭或清除压载水中的有害水生物时,又可能同时引发次生危害或造成二次污染。因此,压载水公约中要求船舶上的压载水处理技术必须提交IMO环保会下的专门小组(GESAMP一BWWG)评估后,再经环保会批准。这一程序要求不同与SOLAS和MAIR,OL公约中对船舶设备的传统的认可程序,其差别在于:SOLAS公约和MA即OL公约中船上设备须经主管机关/被认可组织认可;“压载水公约”规定船舶压载水处理技术首先须提交IMO批准,经IMO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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