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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环测函〔2016〕11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污染因子监测频次请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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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赣环测函〔2016〕11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污染因子监测频次请示的复函(有章)—1—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测函〔2016〕11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污染因子监测频次请示的复函宜春市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污染因子监测频次的请示》(宜环测字〔2016〕11号)收悉。现函复如下:一、在环保部正式印发《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指南总则》(以下简称“总则”)前,企业自行监测污染因子的监测频次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中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执行,即:采用自动监测的,全天连续监测;采用手工监测的,应当按以下要求频次开展监测,其中,国家或地方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规划、标准中对监测指标的监测频次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2—(一)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日开展监测,废水中其他污染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周至少开展一次监测,颗粒物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废气中其他污染物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三)纳入年度减排计划且向水体集中直接排放污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四)厂界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监测;(五)企业周边环境质量监测,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其批复要求执行。二、根据《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赣环测字〔2014〕40号)要求,不论是否安装了在线监控系统,排污企业均要按上述手工监测的频次开展手工监测。三、“总则”正式印发后,以“总则”的相关要求为准,届时排污企业需第一时间更新自行监测方案和信息公开平台的各项数据,确保自行监测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6月21日(此件依申请公开)抄送:南昌市、九江市、景德镇市、萍乡市、新余市、鹰潭市、赣州市、上饶市、吉安市、抚州市环境保护局。—3—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6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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