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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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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2014-04-24环保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4〕31号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关于改革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的要求,我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我部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环境保护(污染治理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已经取消设施运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已经取消。目前,我部已停止实施许可和相关的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人员考试、发证等工作。为指导各地做好相关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确定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基本原则,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的要求,各省各省(区、市区、市)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环保部门负责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不宜再继续实施,应当予以治理设施运营乙级、临时级资质许可,不宜再继续实施,应当予以废止。废止。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按程序作出废止决定,各省级环保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尽快按程序作出废止决定,函告我部,并向社会公告。函告我部,并向社会公告。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必须切实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企事业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坚决做到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该管的事情管住管好。特此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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