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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 年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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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 年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1)—1—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发〔2016〕3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6年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运维“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5〕106号),我厅制定了《2016年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并负责转发至辖区内下属环保局及各有关排污单位。联系方式:江西省环境监察局武化民0791-86866765江西省环境信息中心胡昊旻0791-86866939—2—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4月14日(此件依申请公开)—3—2016年江西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实施办法为加强我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理,充分调动国控企业对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积极性,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江西省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控系统运维“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15〕10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原则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考核遵循突出重点、以奖促管、简便易行的原则,并参考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监督检查等结果,对企业自动监控系统的运维情况进行考核。(一)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每年列入环保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基数,且达到环保部门考核要求的国控企业。在考核年度内,企业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考核资格。1.存在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2.不按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登记备案,或登记—4—备案信息不属实、不完整的;3.被环保部列入定期公布的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企业名单的;4.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5.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6.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低于75%的(本办法中传输有效率均需扣除年度数据修约率)。(二)考核周期全省国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运维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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