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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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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1—附件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一、适用范围本规范规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生产设施、治理设施、排放口的编码规则。本规范适用于与排污许可有关的固定污染源管理的信息处理与信息交换。其他固定污染源管理也可参照使用。二、赋予代码的对象本规范赋予代码的对象包括:排污许可制下固定污染源及其定义范畴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等。三、编码原则(一)唯一性(一)唯一性保证赋码对象的唯一性,一个代码唯一标识一个赋码对象。(二)稳定性(二)稳定性统一代码一经赋予,在其主体存续期间,主体信息即使发生任何变化,统一代码均保持不变。(三)兼容性(三)兼容性与现有国家相关编码标准、现行各业务数据库中使用的编码规则等相衔接,体现环境管理工作的标准性、科学性和延续性。—2—四、排污许可编码根据排污许可编码原则,建立排污许可编码体系框架,如图1所示。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编码体系由固定污染源编码、生产设施编码、污染治理设施编码、排放口编码共同组成。固定污染源编码与生产设施编码一起构成该生产设施全国唯一编码,固定污染源与污染治理设施编码一起构成该治理设施的全国唯一编码,固定污染源与排放口编码一起构成该排污口的全国唯一编码。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码编码排放口排放口编码编码污染治理污染治理设施编码设施编码排污许可排污许可(固定污染源固定污染源)编码编码排污单位排污单位编码编码图1排污许可编码体系框架图(一)固定污染源编码(一)固定污染源编码固定污染源编码分为主码和副码。固定污染源主码,也称为排污许可证代码,主要起到唯一标识该排污许可证唯一责任单位的作用。排污许可证代码由三部分组成,如图2所示。—3—18位位位位位位位位位位位位位位位位3位位位位××××···××1位位位位图2排污许可证代码结构图第一部分(第1~18位):排污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参照《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编码规则》(GB32100)。若排污单位既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也无组织机构代码,使用“H9”、许可证核发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阿拉伯数字)、“0000”、同一许可证核发机关行政区划码内统一的顺序码(5位阿拉伯数字)以及1位英文字母码(a~z,除o与i之外的24个小写英文字母)共18位表示。若排污单位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有组织机构代码,使用“H9”、许可证核发机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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