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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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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3—附件:附件: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加强和规范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推动各地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管理。第三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实行分级验收、动态管理。第四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为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考核验收评分的依据。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中对应的等级要求打分,得分达到90分的,可认定为相应等级达标单位。第五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实行国家、省两级验收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省级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环保部门的达标验收工作,地市级一级达标单位应报环境保护部—4—备案。第六条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分为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两个阶段。第七条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登陆“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网上申报审核系统”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线评分,达到90分后,可通过系统提交网上初审申请,经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网上审核确认后,方可申请现场验收。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收到网上初审申请后,应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初审。第八条申请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向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达标验收申请表,网上初审确认单,网上预评分表,包括工作措施、标准化建设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等内容的工作报告和包括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经费、业务用房、装备配置统计、基础工作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的技术报告。负责验收的上级环保部门接到现场验收书面申请后,应于15个工作日内对书面材料进行确认,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于三个月内组织开展现场验收工作,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验收的环保部门整改完善后重新申请。第九条负责验收的环保部门成立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工作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现场验收时,验收工作小组应现场检查并逐项考核、记分,形成验收意见。评分达到90分—5—的,视为通过现场验收,未通过现场验收的,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提交网上初审和现场验收申请。第十条通过现场验收的环保部门,由组织验收的环保部门颁发国家统一样式和规格的标牌,标牌由各省级环保部门统一制作。省级达标机构,颁发环境保护部监制字样的标牌;地市级和县级达标机构,颁发所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监制字样的标牌。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工作的监督检查。达标单位每三年复检一次。环境保护部负责对省级达标机构进行复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负责组织辖区内达标单位的复检工作,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复检情况上报环境保护部。第十二条各级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达标单位称号。(一)应急车辆、装备或仪器设备管理混乱的,应急设备维护不力的;(二)基础工作不能达到能力建设要求的;(三)实际在岗人员数不足编制数的70%的;(四)违反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其他有关规定,屡次指出不改正的。第十三条对于达标验收工作中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由环—6—境保护部或省级环境保护厅(局)取消达标单位称号,并予通报批评。第十四条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工作力度大、进展快、效果好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初审推荐,环境保护部通报表扬,并在安排环境保护应急能力专项资金时给予优先考虑。第十五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7—附一:附一:环境应急能力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计分细则(暂行)类别序号指标内容分值考核计分细则要点说明备注机构与人员(10分)1环境应急管理机构4没有专门机构或部门的不能参加达标验收。以编制部门批文为准。一票否决指标2人员规模4一级:达标4分;未达标按比例扣分。二、三级:达到标准下限4分;未达到标准下限的按比例扣分。机构人员基数以编制部门批文批准人数为准。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组织成立的环境应急救援队10人可核算为相应层级环境应急管理机构1人(以政府正式文件为准)。机构人数达到相应等级标准下限60%可申请该等级验收。3人员学历1未达标按比例扣分。以学历、学位证书为准。4培训上岗率1未达标按比例扣分。以环境应急培训证书为准。业务经费(6分)5人员经费3编制部门批复的环境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工资未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不能参加达标验收。以相关文件及财务证明为准。一票否决指标6环境应急工作保障经费3未纳入财政全额保障不能参加达标验收。以相关文件及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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