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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环监字[2016]10号-关于要求完善对国控企业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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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赣环监字[2016]10号-关于要求完善对国控企业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备注:这个是压缩包 [ 赣环监字[2016]10号-关于要求完善对国控企业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1) ] 中的文件—1—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环境保护厅赣环监字〔2016〕10号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方法》(环发〔2015〕175号)的要求,全省国控重点污染源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均应进行登记备案。现将开展登记备案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一)目前全省已安装、建设、验收完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基本情况均应纳入备案范围(含新纳入《2016年国控企—2—业名单》中的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二)自动监控设备具备以下功能的必须备案:暗藏可通过特殊代码、组合按键、远程登录、遥控、模拟等方式进入不公开的操作界面对自动监测设备的参数和监测数据进行秘密修改的。二、备案工作要求(一)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负责组织本辖区内已安装、建设、验收的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设施企业认真填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见附表1),企业对所填报内容承担法律责任。(二)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应认真核实企业填报的相关内容,尤其要加强对同型号设备上报信息的对比,避免出现不一致情况,如信息填报不齐,需说明理由。三、其它要求(一)依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企业不如实备案相关信息、信息不完整的,将被认定为篡改监测数据。(二)企业应将设备基本操作方法、暗藏界面的进入方法粘贴于在线监控站房内,接受监督检查。(三)各设区市环保局、省直管县环保局应及时汇总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情况,填写《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汇总表》(见附表2),并于2016年2月30日前—3—报省环保厅(各国控企业填报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电子版也一并报送)。联系人:杨敏联系电话:0791-86866143附件:1.《污染源自动监控登记备案表》2.《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汇总表》江西省环境保护厅2016年2月18日(此件依申请公开)—4—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2016年2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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