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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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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县级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县农村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加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概念解释]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是指通过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接纳、输送并利用物理、化学、生物等方法,对农村污水进行集中净化处理的活动。本办法所称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设备以及接纳、输送农村污水的管网等相关设施。第四条[政府职责]乡(镇)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财政预算和其他渠道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第五条[部门职责]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污水集中处理的管理工作。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和排放污水的个人纳管污水是否达标进行监督管理。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水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污水处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义务与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义务,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进行检举。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规划与计划]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有偿使用。县政府应当组织污水处理、发展改革、环境保护、水利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县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制定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同步配套建设要求]农村建设应当按照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预留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用地。预留的建设用地未经法定批准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新建、扩建、改建乡镇道路以及住宅小区的建设,应当按照专项规划的要求,同步建设相应的接纳、输送污水的管网等设施,并同步投入使用。第九条[项目立项]新建、改建、扩建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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