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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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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2017年版)年版)发文号:部令第45号发布单位:环境保护部发布日期:2017-07-28实施日期:2017-07-28《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已于2017年6月19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环境保护部部长李干杰2017年7月28日附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第一条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第二条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第三条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四条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第五条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第六条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第七条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第八条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序号序号行业类别行业类别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实施简化管理的行实施简化管理的行业实施时限实施时限适用排污许可适用排污许可行业技术规范行业技术规范一、畜牧业一、畜牧业031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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