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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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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项目建设质量,根据中央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以下简称省级项目储备库)的建立及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实施、监督管理、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科学规范、注重绩效、权责明晰、分级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指导、调度和检查督办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市、县环境保护部门承担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监管责任,并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资金使用监管。第二章第二章项目储备库管理项目储备库管理第五条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按照“统筹规划、分类管理、分级建设、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项目储备库,各市(州)环境保护部门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第六条第六条省级项目储备库包括大气、水、土壤、重金属及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农村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类别项目。国家项目储备库设立发生调整时,省级项目储备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第七条第七条申报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除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查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和实施方案批复等前期工作,并能提供完整的项目资料和证明材料。(二)根据相关技术导则应完成前期调查勘测工作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提交审定后的调查勘测报告等。(三)项目具有可量化、可考核的明确的绩效目标。第八条第八条以下项目不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二)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明确规定不予支持的。第九条第九条市(州)环境保护部门按有关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以市(州)为单位向省环境保护厅申报。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前期工作情况等要素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纳入省级项目储备库。第十条第十条省环境保护厅对省级项目储备库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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