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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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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湖北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促进企业绿色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关于加强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评价及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先行在国控、省控、市控重点排污企业推行。重点排污企业是指评价年度分别由环保部、省环保厅、市州环保部门下达的重点监控企业名录中所列企业。重点排污企业因停产、关闭或搬迁而不参评的,由属地环保部门逐级向上级环保部门提交说明材料。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环境标准和未履行其环保责任等方面的情况。企业通过合同等方式委托其他机构或者组织实施的具有环境影响的行为,视为该企业的环境行为。本办法所称企业环境信用评价,是指环保部门依据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按照规定的指标和程序,对企业环境信用进行评价,确定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开,供公众监督和有关部门、机构及组织应用的环境管理手段。第三条第三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采取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周年记分制,评价结果反映企业自计分之日起一周年的环境行为信用状况。企业当年度尚未完成整改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和记分应当转入自计分之日起一周年后继续记录。第四条第四条省环保部门负责制定企业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记分标准,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全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各级环保部门分别负责本辖区所监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第五条第五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及“谁监管,谁评价,谁公布”的原则。上级环保部门负责督促落实。企业环境信息收集、评价、公布、运用应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第六条第六条企业自愿签署《湖北省企业环境保护承诺书》并提交当地环保部门备案后,且无计分记录的为环境信用绿标企业,以绿牌标识。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当年有记分记录、累计记分11分以下(含11分)的企业为环境信用黄标企业,以黄牌标识;当年累计记分12分及以上的企业为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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