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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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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则(试行)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则(试行)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审核规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切实提高湖北省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自动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系统建设运行管理考核实施细则》(环发[2013]98号)以及《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参照此规则执行。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则所指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是指验收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上传到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的小时均值数据与日均值数据及其统计数据。第三条第三条省环境监察总队负责每月对平台数据审核情况进行通报,包括数据反常率(一个月中的反常数据占一个月所有数据的百分比)、审核率(一个月中已审核的数据占一个月所有数据的百分比)、可用率(数据审核修约后的所有有效数据占一个月所有数据的百分比)。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接入、审核、督办、补录、异常数据修正等工作,必要时成立专门环境监控机构负责此项工作。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负责对所运维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上传数据进行核实。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社会化运营机构上报的核实情况(包括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厂、热电联产电厂数据)进行数据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判断。第二章第二章数据审核数据审核第四条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出现下述状况时,应作为反常数据处理。(一)超标数据:标识自动监测设施监测数值大于排放标准且在自动监控设备设置合理量程内的数据。(二)缺失数据:标记自动监测数值中存在的小时数据或日数据无数据传输或传输无数值信号。在一段时段内自动监测设施未向平台提供数据或无数值的视为数据缺失。在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期间、维修期间、失控时段,以及质量保证或质量控制维护保养、校准校验等时间段的数据缺失,责任环保部门可按照技术规范进行补遗,其数据为人工修补数据。(三)异常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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