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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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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湖北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湖北省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施环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在环境行政处罚中的应用,遏制超标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以及《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湖北省内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环境违法行为的环境执法。非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条第三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是指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技术标准规范、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排放现场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设备自动测量记录的、经环境保护部门有效性审核合格的实时数据及其累计数据。第四条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超标排放污染物违法事实的证据。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异常或者缺失的情况下,可以按《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HJ/T356)和《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的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补遗。第五条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反映排污单位废水污染物排放浓度2小时均值或者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以下均简称“小时均值”),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可以认定为超标。第六条第六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发现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超标后,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反映废水或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标的,各市(州、直管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排污单位发出电子信息的警告(可通过湖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综合管理平台发布,样式见附件2-1),责令排污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污行为;同时以电子信息(类)的形式抄告有关环境监管执法人员和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社会化运营机构。废水或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超标的,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进行立案查处或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督促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立案查处。第七条第七条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的证据类型主要包括:(一)由负责污染源自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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