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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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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规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以下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以下简称《办法》)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第二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是指两个以上竞买人通过交易机构电子竞价交易系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连续报价,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受让方的交易方式。第三条第三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采取现场交易模式或网上交易模式开展交易。第四条第四条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交易机构是本规则所称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组织机构,负责为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提供场所及相关服务。第六条第六条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交易双方,应仔细阅读交易机构《电子竞价系统操作指南》,严格遵守《办法》、《实施细则》,按照本规则规定参加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并对自己执行本规则的行为负责。第七条第七条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级排污权电子竞价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第二章第二章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电子竞价交易方式第八条第八条参加电子竞价交易活动的必须是竞买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竞买人可以通过《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操作代理授权书》委托竞价操作代理人替其进行电子竞价操作。第九条第九条电子竞价交易采取分轮竞价的方式,针对每基本计量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价格进行竞价,产生一个受让方后,该受让方以其申请购买的最大数量(在转让标的余量允许的范围内)受让,该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上轮竞价未取得受让权的竞买人,直接参加下轮竞价。交易机构也可根据交易登记的受让方申购排污权的种类、数量差异较大情况,将排污权申购数量相近的竞买人集中起来组织竞价。第十条第十条每轮电子竞价交易结束后,采取现场交易模式的,交易机构根据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确定的受让方、成交价格和受让数量,当场出具《湖北省排污权交易电子竞价成交确认单》,并由受让方签字确认;采取网上交易模式的,由电子竞价交易系统软件自动生成《湖北省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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