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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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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进一步规范我省排污权核定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核定和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本细则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控制的污染物,以及对本地区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其他污染物。第四条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储备预留量是指为了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国家战略重大项目、重大科技示范及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调节排污权交易市场而预留的污染物储备量。第五条第五条排污权核定遵循以下原则:(一)促进环境质量改善。(一)促进环境质量改善。排污权核定始终以促进污染减排、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改善环境质量为导向。区域环境质量恶化、环境容量不足的,对区域排污权总量应予以收严,倒逼产业技术升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二)确(二)确保排放标准底线。保排放标准底线。排污权核定以满足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核定的排污权不得超过根据排放标准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或废气量核定结果上限。(三)满足总量控制要求。(三)满足总量控制要求。排污权核定以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为目标,各区域核定的排污权总量必须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四)推进公开公平公正。(四)推进公开公平公正。各排污单位具有公平分配排污权的权利,排污权核定须严格按照技术方法要求,遵从事实、操作公正,核定结果公示公开。第六条第六条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第二章第二章核定对象与权限核定对象与权限第七条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排放工业废气、废水的排污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生产运营单位,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等,核定排污权。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排污单位排污权的核定。重点排污单位包括国家、省、市级重点监控工业企业和集中式污水处理厂,以及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排污单位。对符合排污许可证发放条件的,按照核定的排污权下达排污许可量。鼓励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放医疗废水、垃圾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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