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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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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1—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办法鄂政发〔2012〕64号第一条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建立健全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推行和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活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污染物的排污权交易及其管理活动。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和氮氧化物;所称排污权是指在排污许可核定的数量内,排污单位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向环境直接或者间接排放主要污染物的权利;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是指在满足环境质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单位对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在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遵循自愿、公平、利于环境资源优化配置、环境质量逐步改善的原则。第五条第五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的指导、监督与管理。第六条第六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机构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第七条第七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为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是指合法拥有可供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的单位。受让方是指因实施建设项目(市、州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排放许可量的排污单位。—2—第八条第八条排污单位通过实施工艺更新、清洁生产以及强化污染治理,主要污染物年度实际排放量少于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可以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减排登记,减排量可以进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也可以储备。第九条第九条依法取缔、关闭的排污单位,其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第十条第十条转让无偿取得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所得收益,应当按照转让方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缴纳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主要污染物排污权出让金标准和收取、使用办法,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基价由省物价、财政、环保等部门根据我省主要污染物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环境资源稀缺程度、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交易市场需求等因素测算研究制定。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主体须向交易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建立交易帐号。第十二条第十二条交易机构根据交易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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