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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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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  行)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湖北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管理办法(试行)行)一、总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明确职责,根据环保部、环境监测总站关于环境自动监测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由政府投资建设的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空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以及城市环境噪声自动监测系统等。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由站房基础设施、子站监测监视系统、数据传输网络系统和监控中心组成。第四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等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制定相关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组织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考核验收。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并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辖区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障工作。第五条省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全省环境监测系统自动监测工作的技术监督和指导,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开展技能培训;地方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制度,并负责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日常运行和日常管理。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采取属地管理与委托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形式,由各级环境监测机构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执行。第六条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经验收合格并正常运行,其自动监测数据作为环境质量评价、生态补偿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等工作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二、建设与验收二、建设与验收第七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组织制定全省地表水自动监测系统、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规划。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的建设,并根据全省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八条省控地表水、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点位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划,由省级环境监测机构或地方环境监测机构现场查勘并确定点位选址,省控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点位一般设置在已有省控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点位(断面)上。其他地表水、环境空气、噪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点位由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确定。第九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障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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