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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办法(暂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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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湖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办法(暂  行)湖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办法(暂湖北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办法(暂行)行)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强化现场执法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防范环境监管失职、渎职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环境监察工作办法》、《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以及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监察稽查是指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对下级环境保护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环境监察工作中依法履行职责、法律适用规范性和遵守纪律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第三条环境监察稽查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二章第二章稽查机构和人员稽查机构和人员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委托环境监察机构实施环境监察稽查。湖北省环境监察总队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负责全省环境监察稽查工作,各设区市环保部门可以委托同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环境监察稽查工作。承担环境监察稽查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设置环境监察稽查岗位并配备专职人员。第五条稽查人员必须取得《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和《湖北省行政执法证》,一般要求具备3年以上环境监察工作经验。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监察稽查人员的培训,提高稽查工作水平。第六条稽查人员必须遵守纪律,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廉洁自律,不得接受被稽查单位和行政相对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不得泄露举报人的信息。第三章第三章稽查内容稽查内容第七条环境监察稽查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环境监察稽查的主要内容:(一)污染源现场监察工作1.监察频次与当地环保部门要求的符合性;2.监察记录内容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3.现场监察结论的明确性;4.提出的处理意见或要求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1.现场调查取证工作的程序、内容的合法性;2.执法文书制作的规范性;3.收集其他证据如录音、拍照、录像等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和充分性,是否形成证据链,监测数据获取的合法性;4.提出处理建议的合法性和合理性;5.行政处罚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处理结果的合法性和合理性;6.案件是否按要求进行结案,结案后是否按要求进行卷宗归档。(三)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管工作1.是否制定建设项目“三同时”现场监察制度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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