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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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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1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湖北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暂行办法控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严格控制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及审批管理工作,确保我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四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第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核定建设项目允许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排污方式、排放去向以及区域削减措施等,明确建设项目设置排污口的位置和规范化建设要求。核定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应列专章论述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情况,科学计算该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量,提出控制目标建议。(二)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新增排放量“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主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的区域替代方案,明确新增总2量替代项目和替代量。其中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区域替代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市、州级环保部门出具。由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区域替代方案由项目所在地同级或下一级环保部门出具。总量替代项目应为纳入各市、州“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或年度减排计划中的减排项目,替代量应等于或大于建设项目所需总量。(三)对造纸、印染和化工行业实行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控制。对电力行业实行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控制,对钢铁行业实行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上述行业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应从业主单位实施“以新带老”治理工程削减量或项目所在市、州同行业“十二五”减排项目减排量中进行调剂。对省内跨行政区域的上述行业有关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项目新增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从该企业所属其他区域减排项目减排量中跨行政区域调剂。(四)替代项目实施应早于或同步建设项目投产时间。第五条对造纸、印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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