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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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14: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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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 行)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湖北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试行)行)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的全过程管理活动。第三条第三条实行省、市(州)两级行政审批制度。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国家环境保护部委托的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单位,以及Ⅱ、Ⅲ类放射源(含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利用单位、Ⅱ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验收、辐射安全许可(含变更、重新申请、延续、注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备案、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废旧放射源送贮备案;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豁免管理。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的Ⅳ、Ⅴ类放射源利用单位、Ⅲ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三同时”验收、辐射安全许可(含变更、重新申请、延续、注销),以及市(州)与市(州)之间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许可备案,并负责相应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工作。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委托的市(州)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辐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予以委托。第四条第四条省、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行网上审批,实行全省非涉密核技术利用项目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申报、受理、审批及过程和结果公告。委托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加盖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章。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向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审批工作总结。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应对委托市(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行政审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的,应暂停委托。第五条第五条辐射环境监管按照属地管理和“谁审批、谁主管、谁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医疗使用Ⅰ类放射源单位、制备PET用放射性药物单位,以及Ⅱ、Ⅲ类放射源(含乙、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利用单位、Ⅱ类射线装置利用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并配合国家做好由环境保护部颁发辐射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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