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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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9 14:19:38
文档简介:
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和省级各类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的建立及各类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审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等过程管理。国家关于中央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有明确要求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专款专用、权责明晰、规范监管”的原则。第二章第二章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库第四条第四条为增强各类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谋划能力、储备能力,提高项目申报质量,省环境保护厅依据“规划优先、突出重点、分级建设、分类管理、动态更新”的原则组织建立省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各市(州)环保部门可参照建立本级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2—第五条第五条省环境保护厅依据国家和省有关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类型分类建设项目库。国家或省级环保专项设立发生调整时,项目库设置类别作相应调整。第六条第六条根据中央环保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湖北省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章,以下项目不予纳入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的;(二)属于新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项目),或者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三)其它财政专项资金、国债资金和基本建设资金已经支持且支持的建设内容一致的;(四)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工程的汇总、打包的;(五)环保专项资金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中特别规定不予支持的。第七条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根据各专项类型制定项目库建设方案,市(州)环保部门按建设方案和有关申报要求组织编制项目申报材料,并以市(州)为单位组织上报。省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组对项目的规划符合性、必要性、可行性、成熟度、前期启动情况等要素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纳入湖北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库。—3—第八条第八条除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需办理相关审批事项的项目外,入库项目应完成立项、可行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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