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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考核评分暂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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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考核评分暂行细则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考核评分暂行细则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分配考核评分暂行细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科学合理安排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减排专项资金”),按照《湖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第二条减排专项资金奖励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减排专项资金在综合考虑各地减排目标、各类减排领域差异化特点的基础上,结合各年度减排实际情况,推动重点领域和年度重点减排项目加快建设,确保我省“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顺利完成。(二)考核确认,奖励先进。根据考核情况,减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方式,奖励年度减排成绩突出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及按时完成年度减排项目建设且贡献较大的重点减排企业,充分体现贡献大、得益多。(三)专款专用,明确用途。减排专项资金须按规定用于减排项目建设或与减排相关的工作,不得挪作它用。(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减排专项资金的分配,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进行。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特指纳入国家“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第二章第二章减排专项资金的考核内容和支持范围减排专项资金的考核内容和支持范围第四条第四条减排专项资金的安排以各市县政府上年度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和减排重点企业上年度减排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依据。第五条第五条减排专项资金的考核工作分为市县政府考核和重点减排企业考核两部分。各市县政府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减排实际贡献情况、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运行情况、责任书减排项目实施情况及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等方面。重点减排企业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纳入年度计划的重点减排工程建设完成情况、减排设施运行情况以及经环境保护部组织核定的年度主要污染物削减量等。第六条第六条各市县政府减排工作的支持范围为17个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政府、参与县域经济考核的县(市、区)政府、以及纳入省财政直达的荆门市掇刀区和十堰市武当山特区政府。上述地区减排工作按照考核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60%的进行奖励。当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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