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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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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湖北省环境保护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环保科研项目的管理,提升环保科研管理效益,发挥环保科技为环境管理服务的作用,依据国家和省关于科研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湖北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保科研项目,是指依据我省环保中长期发展规划及省委、省政府环保发展战略要求,围绕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开展的环境保护领域的应急性、培育性、基础性的科学研究,重点支持以下领域研究工作:(一)结合我省实际开展的环境保护总体战略、政策和规划研究;(二)地方环境管理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污染控制对策和行动方案研究;(三)解决我省重大环境问题的关键性技术研究;(四)环境治理实用技术及应急处理技术开发;(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开展的具体管理工作调研和研究。第二章第二章组织管理组织管理第三条第三条湖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管理全省环保科研项目,具体工作由省厅科技与合作处归口管理,其他处室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结合全省环保中心工作及相关重点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征集候选项目,形成环保科研项目需求库,并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和管理人员定期对项目库的项目进行优选排序,筛选年度拟支持的项目;(二)负责组织科研项目的立项、调整和撤消;(三)协调解决科研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督促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四)监督、检查科研项目任务的执行情况;(五)审定科研项目的保密级别;(六)组织科研项目的论证、评估和验收。第四条第四条申请湖北省环保科研项目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经营状况和资信等级,具备较好的配套资金筹措能力,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具有科研开发基础和条件;(三)具有学术造诣高、组织能力强、能率领研究开发队伍开拓创新的学术带头人和相应的研究开发团队;(四)具有健全的项目管理、财务管理、资产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组织协调能力;(五)无科研项目执行不良历史记录。第五条第五条环保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一)负责科研项目的组织实施,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中规定的任务;(二)负责定期报告科研项目执行情况、科技攻关成果信息等信息资料或统计报表,并接受阶段性检查,及时提出项目调整、撤消意见,及时报告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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