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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污水治理项目供给主体的探讨_郭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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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61CHINAENVIRONMENTALPROTECTIONINDUSTRY2011.5交流平台CommunicationPlatform郭思(复旦大学,上海200433)摘要:从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社区性公共物品属性出发,说明农村污水治理项目不应完全由政府供给。通过梳理以日本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提出了多元化供给的观点,并初步探讨了各供给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关键词:农村;污水治理;社区性公共物品;多元化供给中图分类号:X703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6-5377(2011)05-0061-04农村水污染是农村面源污染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会给农民的日常生活带来极大困扰,严重的甚至会危及以农村地区为水源地的城市区域,因此对它的综合治理迫在眉睫。然而,有资料显示,农村污水处理率仅为6%,远远低于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45%[1],全国大部分农村的污水得不到有效处理。为此,国家已将农村污水治理提上议事日程,决定加大对农村污水治理的投入。本文基于我国当前的农村污水治理方式,针对其存在的问题,从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社区性公共物品属性出发,探讨了污水治理项目的供给主体,最后梳理发达国家的具体做法,明确各供给主体在农村污水治理项目中应当承担的责任。1我国农村污水治理的现状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住房都建有三格化粪池,对自家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预处理,各户经过三格化粪池处理后的污水被专门的管道收集后,导入小型污水处理厂或具有纳污功能的土壤湿地,进行深度处理。这样的三格化粪池、小型污水处理厂或土壤湿地都是本文所讨论的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只不过前者是归属于单个农户的,后者可能是七、八家或几十家农户共用的。在政府的主导与扶持下,我国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已陆续启动,并逐见成效。但目前我国农村污水治理仍习惯于依靠政府力量,主要是以政府财政和行政手段推动农村污水治理。这种以政府为主导的农村污水治理方式加重了国家财政负担,可能会因政府资金不足而影响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建设和运转。同时由于资金投入渠道单一,以及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资金投入力度不够,使得流域水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偏小,无法实现预期的治理效果,也不利于农村家园整体建设。针对上述问题,有学者对现存的农村污水治理模式产生质疑,对政府主导农村公共事业的格局提出异议,并建议开辟多元化融资途径,形成不同融资机制的组合[2]。因此,需要重新思考农村污水治理的供给方式,确定除政府之外的其他供给主体,并明晰各供给主体的具体责任,以保证农村污水治理工作高效、有序地推进,从而关于农村污水治理项目供给主体的探讨62中国环保产业2011.5交流平台CommunicationPlatform提高农村生活质量,保障城市供水安全。2农村污水治理是社区性公共物品2.1农村污水治理的公共物品属性要辨别一种物品是否是公共物品,首先看该物品在消费中是否具有非竞争性,在此基础上,结合非排他性从双重维度对物品进行细分[3]。农村污水治理项目使农民家庭产生的生活污水得到及时净化,消除了农民家庭的环境、健康隐患,所以通过污水治理项目使出水达标排放的一家或几家农户是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直接消费者。另一方面,农民生活污水无论处理与否,最终都会排入河流等自然水体,污水治理项目的建造改善了河流入水水质,优化了农村水体质量,居住在河流周围的其他农民均能从中受益;农村作为城市的重要水源地,下游城市区域的用水卫生也会因农村自然水体的改善而得到保障。由此可见,除了直接使用污水治理项目的农户,其他近河居住的农民甚至城市居民也是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潜在消费者。项目使用者、近河居民、城市居民共同消费农村污水治理项目时,一方的消费不会影响另一方或另几方的正常消费,其他消费者的消费数量和质量不受影响,即边际拥挤成本为零;由于人口增加导致消费者个数的增加也不会给污水治理项目的供给者带来额外边际成本,即边际生产成本为零。由此可见,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具有非竞争性。如果要排除近河居民以及城市居民受益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的效益,要么在河岸沿线、城市边界建起高高的隔离墙,要么停止向自然水体排水或截断发源于农村的城市水源,而上述两种做法都是不经济的,代价高昂,收效甚微。所以可以认为项目使用者不会排除其他消费者对污水治理项目的消费,具有非排他性。综上所述,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兼具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具备外部效应等公共物品属性。2.2农村污水治理的社区性根据公共物品服务范围的大小,公共物品可以分为全国性公共物品、地区性公共物品以及社区性公共物品[4]。农村污水治理项目的直接受益者不足以覆盖全国或整个地区,只是治理项目周边以地缘为纽带、以农业生产为基础、人口密度较低的地域社会[5]。此地域社会范围内的农民作为农村污水治理项目“实体”的拥有者和使用者,每个人的私益各异,但对治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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