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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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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有效保护和统一管理,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的江河、湖泊水域内取用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费。下列取水免征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年取用地表水水量在3000立方米以下、地下水水量在1500立方米以下的取水。第三条第三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负责征收。(一)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含11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含7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5万千瓦(含5万千瓦)以上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二)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在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至1100万立方米的;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在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至70万立方米的;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在25万千瓦(含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由市(含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三)其他取用水由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第四条第四条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由省物价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第五条第五条水力发电按实际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火力发电按设计耗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他取用水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按取用水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当安装合格的计量设施,计量取用水量。不安装取用水计量设施或者不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取用水资料的,按取用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算取用水量,征收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的,缴费人应按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如实提供发电量。不提供的,按设计最大发电量计征水资源费。火力发电企业不提供设计耗水量资料的,对开式发电用水企业按实际取水量的5%计征水资源费;对闭式发电用水企业按取水设施的最大设计流量计征水资源费。第六条第六条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水工程供水价格时,应当将水资源费列入其成本;尚未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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