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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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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湖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2018年5月31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三章气候资源的保护第四章气候资源的利用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气候资源,满足公众对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可以被人类生产和生活利用的太阳辐射、热量、风、云水、大气成分等自然物质和能量。第三条第三条气候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趋利避害的原则,预防、控制和减少人类活动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制定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政策、措施,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情况作为国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的内容,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气候资源探测、调查、评估、区划、气候可行性论证等工作以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参与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相关工作。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技术进步和科研成果应用。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普及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基本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意识。第八条第八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合理利用气候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对在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第二章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气候资源探测、区划和规划第九条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候资源的探测和调查制度,加强对气候资源探测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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