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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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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7年11月2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简称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和我省环境保护费改税的实际情况,现决定我省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如下:一、大气污染物的税额。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二、水污染物的税额。废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环境保护税法第九条的规定已经涵盖了我省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中的主要污染指标和主要污染物,暂不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我省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情况的变化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对决定中规定的应税污染物税额及项目数的适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评估,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按程序报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本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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