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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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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2015年11月26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水土保持实行全社会共同保护水土资源、开发利用水土资源者补偿、造成水土流失者治理恢复的原则。第三条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处理水土资源开发利用与水土保持的关系,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政府主导、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工作部门协调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生态文明建设考核体系和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第四条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宣传和实施水土保持法律、法规,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公众水土保持意识;(二)组织水土流失调查,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实施水土保持规划;(三)建立水土保持监测网络,监测、预报水土流失动态,并向社会公告;(四)负责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实施和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五)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征收、管理和使用水土保持补偿费;(六)组织开展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七)查处违反水土保持法律、法规的行为;(八)组织开展水土保持人才教育培训和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做好本区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水土保持纳入村规民约,督促村民履行保护水土资源、防止水土流失的义务。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明确补偿范围、对象和标准,加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流源头区和水源涵养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第六条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组织一次全省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会公告调查结果。因重大自然灾害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的,应当及时开展水土流失调查并向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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