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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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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9月1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第一章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是指以燃油、燃气为动力能源或者辅助动力能源,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本条例所称机动车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系统蒸发排放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第三条第三条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排污担责、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订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控制,推广应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减少机动车排气污染。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区人民政府(包括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组织实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并考核有关部门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第五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所属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机构负责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第六条第六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文明交通、绿色出行的宣传。第二章第二章预防和控制预防和控制第七条第七条本市提倡公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动车停车三分钟以上熄灭发动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方便公民绿色出行。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无车日非执行紧急公务停止使用公务车。第八条第八条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可以决定对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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