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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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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武汉市湖泊保护条例(2001年11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9月15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6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2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若干规定〉等11件地方性法规中行政强制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湖泊的保护,防止填占、侵害湖泊,维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湖泊的保护,具体湖泊名称见附录。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内湖泊的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湖泊保护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按照统一规划、依法管理、综合整治、科学利用的原则,加强湖泊保护工作。第四条第四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湖泊的保护、管理、监督。各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湖泊的日常保护、管理、监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内湖泊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日常保护、管理、监督。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湖泊保护和管理工作。湖泊的管理单位为湖泊保护的责任单位。第五条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保护湖泊、改善生态环境的原则,依照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湖泊保护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范围内的湖泊(以下统称中心城区湖泊)和跨区湖泊的保护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其他区范围内湖泊的保护规划,由所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区有关部门编制,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湖泊保护规划包括湖泊水资源规划、整治计划、调度计划和开发利用规划。未经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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